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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12/09/03   阅读:1924    字号选择: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湖州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发展从一般加工向高端制造转变,从湖州制造向湖州创造转变,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集聚、集群发展转变,加快培育新能源等千亿产业,全面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先进制造业支撑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工业转型升级的扶持力度

  (一)建立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整合工业相关专项资金,建立“湖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转资金)。市财政2011年安排工转资金总量1亿元以上,今后视财力情况每年适当增加。工转资金主要用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特色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市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市重点工业功能区内工业企业发展。

  二、推进大好高项目建设

  (二)优先支持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整机、关键核心部件等先进装备项目建设。对生产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项目,投产后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对生产性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含)项目,投产后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支持光伏、LED、非铅酸新型动力电池等新能源项目建设。对生产性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LED、非铅酸新型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项目,投产后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对生产性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含)项目,投产后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生产性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光伏项目(组件项目除外),投产后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亿元以上(含)项目,投产后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支持工艺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废排放及能耗低于行业标准的医药及中间体、工业生物、生物试剂、现代中药及天然提取物、医疗器械等生物医药项目建设。对生产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项目,投产后按生产性设备投资的4%给予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对技术及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对引领作用强、财政贡献大、生产性设备投资5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投产后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

  (三)加大对重点特色产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工艺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废排放及能耗低于行业标准的金属管道与不锈钢、特色纺织品、竹木地板项目建设。对生产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投产后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对生产性设备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投产后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四)支持其他高成长性产业发展。对生产性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发展前景好、产业引领性强、财政贡献大的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电子信息、绿色食品项目,在投产并产生税收贡献后,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五)引导企业集约化利用土地。对没有在供地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实际投资强度达不到省定标准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给予上述政策支持。鼓励零土地技改,企业利用原有厂房和场地进行产品、工艺、设备的改造提升(不包括分期实施项目),对厂房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对符合湖州市“十二五”产业导向、工艺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废排放及能耗低于行业标准,且生产性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投产后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六)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对评为“明星企业”的,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明星企业家”荣誉称号,对当年新评为“明星企业”的,同时给予30万元奖励。明星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100亿元,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价值100万元的实物奖励;市内制造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35亿元、50亿元、100亿元,再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七)扶持工业重点税源企业。对独立纳税的工业企业当年市内入库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权责发生制)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分档奖励:3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以上年三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超过当年财政预算法定增幅(经市人代会批准,下同)以上部分,按三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给予30%的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含区财政,下同);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给予50%奖励,最高限额200万元;1亿元以上(含)、1.5亿元以下的,给予80%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1.5亿元以上(含),给予全额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

  (八)支持工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市级以上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特色产业项目吸引创业风险投资的,按其吸收的风险投资金额给予一定财政补助;支持其加强产业链整合,其兼并重组本市中小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过户有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给予适当补助,有关费用给予一定减免;其发展所需用地、用能优先保障,原则上不安排避峰用电。

  (九)鼓励扩大再投资。企业经营者(含企业股东)以分红或股权转让所得在一年内用于落户市区项目再投资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经批准给予补助。

  (十)引进发展总部经济。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国内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和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总部到本市落户,且销售规模大、财政贡献多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十一)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进一步从政治上关心重视企业家成长,更好地激发企业家的创业激情。充分发挥企业家的作用,使更多的资源向优势企业、优秀企业家集聚和倾斜。实施“三个一批”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组织实施好MBA研修班等企业家培训。加快企业家俱乐部建设,健全企业家交流平台。关爱企业家身心健康,完善“医疗服务联系卡”、“保健药箱”、“健康体检”等。

  四、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十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对先进装备(整机、关键核心部件)、新能源(光伏、LED、非铅酸新型动力电池)、生物医药(医药及中间体、工业生物、生物试剂、现代中药及天然提取物、医疗器械)领域实施的省、市技术创新项目,经验收通过后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金属管道与不锈钢等重点特色产业,节能环保等其他高成长性产业实施的省、市技术创新项目,完成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经考核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补助2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当年行政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组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用我市已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出口名牌、浙江省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以及湖州市知名品牌的产品。

  五、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

  (十四)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设备、技术、工艺进行节能改造,且效果明显的项目,给予企业节能改造费用10%以内的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被评为省级绿色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助。

(十五)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对电力热力、建材、化工、印染等行业,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的整体关停企业,在工商注销并设备拆除后按每吨标煤100元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对列入淘汰计划而按要求整体关停,并利用原有土地或厂房发展符合湖州市“十二五”产业导向的项目,且工艺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废排放及能耗低于行业标准的,在兑现淘汰落后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零土地技改政策支持。

  对超能耗限额的产品和企业按规定给予电价加价,对列入淘汰计划而没有按计划淘汰的产品和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对单位能耗高于全市目标平均值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备案。对未按市联审有关规定而擅自核准、备案的项目,在撤销原核准、备案文件的基础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快工业平台建设

  (十六)择优重点扶持工业功能区(园区)建设。对园区基础设施投入总额超5000万元(以当地政府投入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统计),且园区内当年新开工、竣工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较多,对全市工业功能区(园区)建设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按其基础设施建设1000万元以上项目实际投入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七、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重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培训、市场开拓、创业辅导、法律维权、信息化建设等服务。

  (十八)加强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担保公司提高担保能力,对上一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80%以上,且年担保总额达到实收资本3倍的担保公司实行分档补助:年担保额1亿元至2亿元(含)的部分,给予担保额1.5‰的补助;2亿元以上至3亿元(含)的部分,给予担保额2‰的补助;3亿元以上部分,给予担保额2.5‰的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十九)加快工业与信息化的融合。对列入省级及以上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的重大信息化服务平台、自主开发软件产品、信息化集成运用系统建设项目等,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二十)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分离后设立的属于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含量较高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可参照市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分离后设立的属于其他类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原则上参照并享受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有关扶持政策。对当年被评为市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相关的补助和奖励资金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八、附则

  (二十一)本意见中财政补助政策仅限市区范围,涉及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单位,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二十二)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明星企业和优质企业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2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08〕84号)等市级相关文件及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二十三)本意见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三县可参照执行。  

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业 转型升级△ 意见

主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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