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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江苏商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12/09/03   阅读:1686    字号选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湖州市江苏商会
    英文全名:Huzhou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本会是在湖经商办企业的江苏籍人士(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自愿组成联合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州市青铜路241号大瑞工坊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二)引导会员适应当今社会信息化,为会员提供经济、科技、信息、设计、生产、管理、创造名牌、融资引智、经营贸易、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三)引导会员适应当今经济全球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类对内对外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引导会员适应当今文化多元化,增进与国际、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弘扬我国民族悠久的文化;
   (五)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会员不断学习上进,提高素质;
   (六)组织会员政治思想培训、文化培训、企业经营管理培训;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作为会员与政府联系的桥梁;
   (八)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九)办好会办企业;
   (十)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及市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有关企业、商铺、团体。
   (二)个人会员:吸收的重点是江苏籍在湖经商、办厂经营者中的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有联系的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江苏企业家内有一定影响和能力,并愿意为商会的工作和发展作出努力与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副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州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后,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五)负责管理本商会的财务。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交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可设荣誉职务,包括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聘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市工商联指导下组织清算,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手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2    年8  月 1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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